Article 14

In force

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应当符合控制指标要求,并符合地下水管理单元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非常规水取用水总量原则不得低于分配的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