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市对公共收益和预收半年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存入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对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监管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