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六十一条有效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保管。公共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公共服务费不足等服务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需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