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第六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