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本市对公共收益和预收半年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存入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

对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监管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