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六十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告等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