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

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催告等方式,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