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保管。

公共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公共服务费不足等服务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