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业主活动用房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