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二节 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三十九条有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确认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