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新建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业主活动用房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