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