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