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电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电力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