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企业是电力建设、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风险管控,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电力企业应当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电源、电网和负荷的动态平衡,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