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