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以及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四)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