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预留的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