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以及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