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电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