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并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出让、划拨的土地上有古树名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规划条件阶段,应当征求本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其提出的保护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条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