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开展分级保护巡查。
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分别按照每三个月、每半年、每年至少一次的频次开展巡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一级、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长势衰弱的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每年至少一次的频次开展重点巡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