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支持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