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