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影响其他读者;
(二)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
(三)妥善保管借阅的文献信息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