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