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图书馆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培养公共图书馆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开展需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联合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