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配套设施建设,将公共图书馆标志纳入路标、路牌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优化公共交通路线,改善公共图书馆宽带传输、无线网络以及周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绿化等环境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