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馆藏资源建设、服务提供、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应用、人员保障、设施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