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全民阅读、古籍保护、资源共享、数字化建设等方面加强长三角等区域交流合作,促进公共图书馆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学术研讨、人才培养、文献交换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