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加强交流合作,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数据库开放等方式实现文献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