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室),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置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文献信息,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及家庭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区(室)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设置公共图书馆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鼓励公共图书馆联合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文化体验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