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固定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七十小时;
(二)市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六十四小时;
(三)县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四)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室)不少于四十小时,在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开放时段可以根据实际确定、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