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数字阅读空间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活动;

(四)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查询;

(五)社会公众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普通咨询的答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信息复制和开发、专题咨询、科技查新、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文创或者纪念品销售等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