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遵守国家和省文献信息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清点,合理调配使用相关馆藏文献信息,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