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运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交由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完善对第三方的日常监督、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