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家谱、日记、信札、书画作品等。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按照规定做好捐赠文献信息的保存、管理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