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家谱、日记、信札、书画作品等。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按照规定做好捐赠文献信息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