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古籍进行分级分类保护,改善古籍存藏条件,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开展古籍整理和研究。

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应当统筹做好本省古籍保护的指导、协调工作。鼓励设区的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做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