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需求,通过采购、采集、交换、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广泛收集文献信息,重点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优化馆藏文献结构,形成特色馆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挖掘本地区地方文献信息,做好历史文化、革命文化、乡土文化等主题文献信息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文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