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