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公共图书馆在景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综合体、楼宇、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本地区特色文化资源与公共图书馆共建服务网点,方便文献信息查询、借阅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