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发挥本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拟定和推动实施本省公共图书馆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推动文献信息共建共享;

(三)组织公共图书馆文献编目,指导地方文献信息建设;

(四)指导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

(五)统筹古籍、革命文献和其他历史文献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六)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服务立法和决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共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协助推动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