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