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