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以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