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出现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