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