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