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