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