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回收处理废矿物油、散落油、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