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全封闭的输煤、洗选煤、上煤系统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