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评估、动态更新。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